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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内容
- 投保须知
-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从事建设施工及与建设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Ⅰ类意外伤残保险金或Ⅱ类意外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Ⅰ类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并且该伤残达到国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行业标准中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Ⅱ类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存在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等内容请以产品条款为准。
【投保范围】
一、凡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以团体为单位,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建设工程期限的长短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依法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生效,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本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可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保险期间顺延(无论一次或多次)的,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一年。投保人没有办理顺延手续的,则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若工程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提前竣工,本合同自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三、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四、 被保险人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和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外从事与建设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六、 在投保人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确认的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七、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肇事逃逸;
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 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二、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三、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四、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身故之日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其他权利人;其他权利人为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身故之日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