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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内容
- 投保须知
-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仍未出院,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住院天数最高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等内容请以产品条款为准。
【保险期间】
1年
【合同解除】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申请解除
本合同: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3、 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二、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时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
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及其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的疾病;
十、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美容治疗、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洁牙、视力矫正、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性病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